事关千家万户:《内蒙古反家庭暴力条例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维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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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炜衡呼和浩特所 ![]() 事关千家万户:《内蒙古反家庭暴力条例》5月1日起正式实施
炜衡呼和浩特所婚姻家事团队 2020年4月1日《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》通过,自5月1日起施行。该条例系对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的配套地方性法规。 炜衡呼和浩特所婚姻家事团队总结,该条例是一部非常接地气、务实、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性地方性法规。条例的出台,必将在依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,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宣传,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,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,形成对家庭暴力抵制并采取“零容忍”态度的良好氛围,共同建设新时代幸福美好家园上发挥重要作用。
《条例》共40条,针对家庭暴力隐蔽性强、取证困难、容易反复的特点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,总结内蒙古自治区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积累的经验,重点在法治教育宣传、社会共治、预防和处置措施上作出了细化和明确,让反家暴的措施更加具体和更具有可操作性。
依据《反家庭暴力法》,家庭暴力,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。《条例》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为“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、兄弟姐妹、养父母养子女、继父母继子女、岳父母、公婆等亲属。”
《条例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,负责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。《条例》还规定了加害人和受害人所在单位在反家暴方面的责任。
为更好地维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,《条例》规定对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、反映或者求助后,有关单位应当开展的工作进行了明确,规定“家庭暴力处置实行首接责任制,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、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采取劝阻、制止等措施,并及时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。”《条例》还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职责,对当受害人为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期和哺乳期妇女、重病患者时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职责,及时报告并协助给予特殊保护。突出家庭暴力中受害人为弱势群体时予以特殊保护。《条例》规定,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职责为受害人提供家庭纠纷调解、婚姻关系调适、心理咨询和法律帮助等服务。
《条例》强化告诫书的使用,发挥其对家暴行为的教育警示作用。《条例》规定,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因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,具有相关情形的,由公安机关对其出具告诫书。《条例》对告诫书的出具、送交、检查落实等予以了详细规定。
《条例》在上位法基础上,对加害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和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补充规定,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,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,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,实行失信联合惩戒。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,还应当由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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